函知本會100年度報繳總會會費事宜及理事會決議事項、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人員公告由,請查照!
發文日期
2011年7月18日
內容
發文字號:青總(100)秘發字第0226號
受文者:本會理監事、全國各分會長
正本:
副本:
說明:
1、依據本會章程、章程施行細則相關條款及理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辦理。
2、針對分會尚未報繳總會會費之期限及權利義務,經理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:
(1)、繳費期限延至100年7月15日。
(2)、未繳交總會會費之分會不得於年會享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
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其他應享之權利及設首席代表之座位。
(3)、僅繳交團體會費之分會及觀察員身份之分會另設座位不具發言權、提案、
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(4)、於年會現場繳交完成之分會,立即享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及設會員
代表之座位,為符合選舉公告作業時間無法立即恢復投票權。
(5)、本年度繳足30人以上會費之分會得以參加開幕式進場式並依據分會成立
順序安排座位。不具發言權、提案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
其他之權利。
3、依據總會章程第四章第20、21條辦理。
第20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人員為一、本會理監事二、本會所屬各分會之大會代
表,以該分會基本會員滿三十人者一名,每增加基本會員三十人得增選代表一
人,不滿三十人者不予計算。因此中正分會及台北分會除分會長得增派二席代
表,永康分會得增派一席代表。
會員大表大會對議案之發言、動議、提案、表決等之權利由總會理監事及各分會
之大會代表行之。(各分會之大會代表如未能出席時以書面授權該分會常務理、
監事代表行之,即分會公文或授權書需加蓋關防)
第21條:會員代表大會於選舉會務執行人員時每位選舉代表均有一投票權,但不得
委託他人代為行使。選舉代表人為本會理監事及各分會之選舉代表(依據各該分
會基本會員人數經分會理事會按以下規定分配之:分會基本會員滿三十人者十
名,每增加基本會員五人增選代表一人,不足五人者以五人計算,並得選出候補
代表十名)
4、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4條,函知各分會之代表名額並以副本通知承辦會
員代表大會之分會,經審定之名額應由本會秘書處於大會會期前一日公佈於會場明
顯處。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5條,前條對審定如有不符應於大會會期前十五天提
出異議,逾期則不得提出異議。
5、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6條: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會員擴展委員會主
委會同財務長審查之。未繳各該分會團體及個人最少30人之全部會費及未註冊參加
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,不得為代表。
受文者:本會理監事、全國各分會長
正本:
副本:
說明:
1、依據本會章程、章程施行細則相關條款及理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辦理。
2、針對分會尚未報繳總會會費之期限及權利義務,經理事會第四次會議決議:
(1)、繳費期限延至100年7月15日。
(2)、未繳交總會會費之分會不得於年會享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
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其他應享之權利及設首席代表之座位。
(3)、僅繳交團體會費之分會及觀察員身份之分會另設座位不具發言權、提案、
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其他應享之權利。
(4)、於年會現場繳交完成之分會,立即享有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及設會員
代表之座位,為符合選舉公告作業時間無法立即恢復投票權。
(5)、本年度繳足30人以上會費之分會得以參加開幕式進場式並依據分會成立
順序安排座位。不具發言權、提案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
其他之權利。
3、依據總會章程第四章第20、21條辦理。
第20條: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人員為一、本會理監事二、本會所屬各分會之大會代
表,以該分會基本會員滿三十人者一名,每增加基本會員三十人得增選代表一
人,不滿三十人者不予計算。因此中正分會及台北分會除分會長得增派二席代
表,永康分會得增派一席代表。
會員大表大會對議案之發言、動議、提案、表決等之權利由總會理監事及各分會
之大會代表行之。(各分會之大會代表如未能出席時以書面授權該分會常務理、
監事代表行之,即分會公文或授權書需加蓋關防)
第21條:會員代表大會於選舉會務執行人員時每位選舉代表均有一投票權,但不得
委託他人代為行使。選舉代表人為本會理監事及各分會之選舉代表(依據各該分
會基本會員人數經分會理事會按以下規定分配之:分會基本會員滿三十人者十
名,每增加基本會員五人增選代表一人,不足五人者以五人計算,並得選出候補
代表十名)
4、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4條,函知各分會之代表名額並以副本通知承辦會
員代表大會之分會,經審定之名額應由本會秘書處於大會會期前一日公佈於會場明
顯處。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5條,前條對審定如有不符應於大會會期前十五天提
出異議,逾期則不得提出異議。
5、依據總會章程施行細則第三章第36條:會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會員擴展委員會主
委會同財務長審查之。未繳各該分會團體及個人最少30人之全部會費及未註冊參加
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,不得為代表。
發文單位
總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