譴責陳文益前總會長對本會吳佳霙財務長行為不檢事由
黎明分會
發佈日期 : 2007-11-02
黎明國際青年商會九月份理事會通過之譴責案臨時動議(一)︰提請譴責陳文益前總會長對本會吳佳霙財務長行為不檢事由,請通過案。
(提案人:財務長 吳佳霙 附署人:祕書長 黃加瑜)
說明:
1.陳文益前總會長於96年5月4日晚上6點30分起至凌晨1點止分別以五通簡訊要求本會財務 長吳佳霙陪同其到酒店幫忙擋酒
2.陳文益前總會長身為總會長官,其行為不論是動機(將分會會姐當做其上酒店的陪客)或時間(凌晨1點)皆與其身份不符合
3.此一行為已對本會及吳佳霙財務長造成傷害,為維護名譽將由本會送交總會理事會評斷
4.整個事件緣由及簡訊內容請參見附件說明
辦法: 嚴重譴責陳文益前總會長行為不檢
1.為何要求會姐陪同其到酒店幫忙擋酒?
2.為何在凌晨1點還對會姐電話簡訊搔擾?
決議: 照案通過
附件:
事件緣由:(人物代號:A吳佳霙,B陳文益,C蘇華章,D陳宏信)
1四月某日佳霙(A)陪同華章會長(C)參加中一區某一餐會(碼頭酒餐廳),認識文益前總會長(B)並交換名片
2.之後B即打了幾通電話給A,藉機聊天
3.5月4日晚上6點30分,B發了通簡訊給A(內容見編號1)
4.A當時與C前往中四區參加分會長會議,即回簡訊告知沒空(當時A已對B之行為感覺不舒服,但顧及其前總會長身份仍只是客氣婉拒)
5.誰知B不死心,竟然又在20:09、20:52、21:09、01:04分別發了四通簡訊繼續要求A外出(內容見編號2~5)
6.6月10日晚黎明榮譽會長陳宏信(D)以電話向B表達對其行為之不滿
7.次日凌晨(6月11日02:36) B隨即發通簡訊向D致歉(內容見編號6)
簡訊內容:
1. 2007.05.04 18:30:06
今天有桃園議長的秘書到台中打球二天,晚上會拼酒,是否能救救命,幫忙擋酒。文益
2. 2007.05.04 20:09:47
佳霙在忙嗎? 陳文益
3. 2007.05.04 20:52:54
那今晚我一定撐不住,死定了,誰來救我
4. 2007.05.04 21:09:35
回台中後要來救我哦
5. 2007.05.05 01:04:00
回台中了嗎
6. 2007.06.11 02:36
哥哥:擋酒的事很抱歉,有一次和中一區的執行長和幾位會長在碼頭酒喝酒,有位女會友很會喝,當時有說有幾(機)會要請他擋酒。那天有前會長在海派要我去,我也要大家一起去,我和執行(長)先去,其它沒去,所以那天會找他擋酒,有得罪之處請見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