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竹苗區副總會長盃慢速壘球比賽
會務活動
不分區
總會
活動日期 : 2008-06-22 11:00
活動地點:新勢公園球場。(預備場地:龍岡球場)
活動地址:
活動內容:
一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國際青年商會總會
二、指導單位:中華民國國際青年商會桃竹苗區、平鎮市公所
三、協辦單位:桃竹苗區各分會、八德慢壘委員會
四、承辦單位:楊梅國際青年商會
五、開幕典禮:97年6月22日【星期日】上午11:00
(假新勢公園球場舉行),每隊參與開幕人數至少5人,並攜帶隊(會)旗參加。
六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。
七、比賽地點:新勢公園球場。(預備場地:龍岡球場)
八、比賽日期:97年6月22日。
九、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5月25日止。
十、報名資格:桃竹苗各區青商球隊。
十一、領隊會議:97年5月25日下午13:00,假桃一區聯合月例會舉行。
(楊梅國中內)(領隊會議未到場之球隊,籤次由承辦單位全權代抽,不得異議)
十二、報名地點:楊梅國際青年商會秘書處
總幹事:涂布天
T E L:0933-263577 FAX:(03)488-3557
祕 書:莊秋蓮 0982-333729 FAX:03-4788821
E-MAIL:selina.chuang@msa.hinet.net
十三、費 用:報名費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,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。
合計4500元(符合大會規定者,保證金於賽後退還)
十四、比賽方式及注意事項:
(1)所有參賽隊伍均應遵守大會各項規定,若有球隊違反大會規定而利益有損失時,
不得以各種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(2)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皆以秩序冊為準。
(3)比賽中被判為「奪權比賽」之球隊,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,且之前所有比賽 成績均不計。(並不得要求退還保證金)
(4)球隊若因違反規定被判定「棄權比賽」時,該場比賽成績以14:0計,其後之比賽若符合大會規定仍可出賽。
(5)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,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 當處理,嚴重者可判為「奪權比賽」。
(6)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,須攜帶「附有照片」之證明證件,以供查證。
當主審喊【play ball】後不得再對球員資格提出異議。
(7)已報名未參加開幕典禮球隊,保證金視為贊助大會,不予退還。
(8)比賽採七局,二好三壞制。滿五局差七分(含)以上,比賽提前裁定勝負。每 場比賽以六十分鐘為限(以大會時間為準、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)。預賽滿六十分鐘仍未賽完,則以該局為終局裁定勝負。預賽採積分制。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完七局或超過六十分鐘仍未分出勝負,則次一局採『突破僵局制』
(9)好球高度最低1.82公尺以上,最高則無限制。(比賽使用好球板)
(10)如遇天候因素,未經大會宣佈『延期比賽』或『取消比賽,』則賽程照常進行(11)各隊應於開賽填寫提交攻守名單,前二十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,凡逾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者(以大會時間為準)、服裝不整、球員不足九人者,則判定『棄權比賽』。
(12)出場球員上衣款式、顏色須一致,褲子則不限。上衣須有隊名及背號,並穿著襪子,始可出場比賽。
(13)為安全起見,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:(比賽球隊須自行準備安全頭盔)
(a)擊球員或跑壘員,頭盔非自然掉落或手拿頭盔,一律判其出局。
(14)有關攻守名單須填寫清楚所有應填寫之項目,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,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。
(15)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預賽各組取一隊晉級;勝隊進入決賽。
(16)計分方法:預賽採積分勝隊二分,和局各得一分,敗隊零分,積分相同時以:
1.兩隊勝負關係 2.總失分較少者 3.總得分較多者 4.總得失分相同時抽籤決定
(17)當球隊認為裁判員所作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,可於賽後2 4小時內向大會 提交書面申訴,並繳交申訴保證金伍仟元,若申訴成立則退還申訴保證金,否則申訴保證金沒收。凡基於裁判員主觀判決而非規則引用錯誤之裁定,不得提出任何申訴,此申訴將由大會做最終判決。若經大會審議後認為裁判員所作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,申訴因此成立;惟申訴隊伍若未因該違反規則之裁定而影響勝負時,將不再重新比賽。
(18)為安全起見,本次比賽本壘前設4.5米線,攻守雙方皆可使用好球板得分或封殺.
(19)本次比賽為了球場安全起見,一律採用木竹球棒。
(20)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。
十五、獎 勵:比賽後頒發前四名團體獎盃一座。
十六、保 險:凡參加本次活動人員(報名表內名單)由主辦單位投保意外險。
十七、備 註:本次比賽不提供交通工具。
活動地址:
活動內容:
一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國際青年商會總會
二、指導單位:中華民國國際青年商會桃竹苗區、平鎮市公所
三、協辦單位:桃竹苗區各分會、八德慢壘委員會
四、承辦單位:楊梅國際青年商會
五、開幕典禮:97年6月22日【星期日】上午11:00
(假新勢公園球場舉行),每隊參與開幕人數至少5人,並攜帶隊(會)旗參加。
六、比賽規則: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慢速壘球規則。
七、比賽地點:新勢公園球場。(預備場地:龍岡球場)
八、比賽日期:97年6月22日。
九、報名日期:自即日起至5月25日止。
十、報名資格:桃竹苗各區青商球隊。
十一、領隊會議:97年5月25日下午13:00,假桃一區聯合月例會舉行。
(楊梅國中內)(領隊會議未到場之球隊,籤次由承辦單位全權代抽,不得異議)
十二、報名地點:楊梅國際青年商會秘書處
總幹事:涂布天
T E L:0933-263577 FAX:(03)488-3557
祕 書:莊秋蓮 0982-333729 FAX:03-4788821
E-MAIL:selina.chuang@msa.hinet.net
十三、費 用:報名費每隊新台幣3500元整,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整。
合計4500元(符合大會規定者,保證金於賽後退還)
十四、比賽方式及注意事項:
(1)所有參賽隊伍均應遵守大會各項規定,若有球隊違反大會規定而利益有損失時,
不得以各種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(2)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皆以秩序冊為準。
(3)比賽中被判為「奪權比賽」之球隊,強制沒收其後所有賽程,且之前所有比賽 成績均不計。(並不得要求退還保證金)
(4)球隊若因違反規定被判定「棄權比賽」時,該場比賽成績以14:0計,其後之比賽若符合大會規定仍可出賽。
(5)凡球員或球隊對大會工作人員或裁判有不禮貌行為時,大會得視情節輕重作適 當處理,嚴重者可判為「奪權比賽」。
(6)各隊出場比賽之球員,須攜帶「附有照片」之證明證件,以供查證。
當主審喊【play ball】後不得再對球員資格提出異議。
(7)已報名未參加開幕典禮球隊,保證金視為贊助大會,不予退還。
(8)比賽採七局,二好三壞制。滿五局差七分(含)以上,比賽提前裁定勝負。每 場比賽以六十分鐘為限(以大會時間為準、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)。預賽滿六十分鐘仍未賽完,則以該局為終局裁定勝負。預賽採積分制。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完七局或超過六十分鐘仍未分出勝負,則次一局採『突破僵局制』
(9)好球高度最低1.82公尺以上,最高則無限制。(比賽使用好球板)
(10)如遇天候因素,未經大會宣佈『延期比賽』或『取消比賽,』則賽程照常進行(11)各隊應於開賽填寫提交攻守名單,前二十分鐘向大會競賽組報到,凡逾大會規定之比賽時間未出場者(以大會時間為準)、服裝不整、球員不足九人者,則判定『棄權比賽』。
(12)出場球員上衣款式、顏色須一致,褲子則不限。上衣須有隊名及背號,並穿著襪子,始可出場比賽。
(13)為安全起見,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:(比賽球隊須自行準備安全頭盔)
(a)擊球員或跑壘員,頭盔非自然掉落或手拿頭盔,一律判其出局。
(14)有關攻守名單須填寫清楚所有應填寫之項目,教練或隊長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,此簽名者為比賽中有權抗議者。
(15)預賽採分組循環制,預賽各組取一隊晉級;勝隊進入決賽。
(16)計分方法:預賽採積分勝隊二分,和局各得一分,敗隊零分,積分相同時以:
1.兩隊勝負關係 2.總失分較少者 3.總得分較多者 4.總得失分相同時抽籤決定
(17)當球隊認為裁判員所作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,可於賽後2 4小時內向大會 提交書面申訴,並繳交申訴保證金伍仟元,若申訴成立則退還申訴保證金,否則申訴保證金沒收。凡基於裁判員主觀判決而非規則引用錯誤之裁定,不得提出任何申訴,此申訴將由大會做最終判決。若經大會審議後認為裁判員所作判決違反大會競賽規則時,申訴因此成立;惟申訴隊伍若未因該違反規則之裁定而影響勝負時,將不再重新比賽。
(18)為安全起見,本次比賽本壘前設4.5米線,攻守雙方皆可使用好球板得分或封殺.
(19)本次比賽為了球場安全起見,一律採用木竹球棒。
(20)本規則若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。
十五、獎 勵:比賽後頒發前四名團體獎盃一座。
十六、保 險:凡參加本次活動人員(報名表內名單)由主辦單位投保意外險。
十七、備 註:本次比賽不提供交通工具。